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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少年文学艺术社科普及基地章程
  • 更新日期:2022-04-01 信息编辑: 浏览次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文理学院青少年文学艺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积极推动基地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把基地建设成为本地乃至全省有关青少年文学艺术方面的普及基地、人才培养基地、情报信息基地和咨询服务基地。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0年4月13日《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精神以及《四川文理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川文理[2006]46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基地全称:青少年文学艺术普及基地

    第三条 基地的性质:青少年文学艺术普及基地是在四川省社科联领导下,在整合校内外从事青少年文学艺术普及队伍的基础上组建的普及、咨询、人才培养、情报信息的管理与服务机构。该普及机构是设在四川文理学院的处级工作单位。

    第四条 基地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为指导,团结广大社会科学科研工作者,开展普及活动、教育活动、交流活动,促进本地区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本地区社会的和谐发展,为繁荣发展本地区各项事业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基地设在四川文理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基地为普及、教育、咨询、管理、服务机构,由四川文理学院单独设立编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基地由咨询委员会主任、普及基地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咨询委员、普及人员组成。研究基地主任和咨询委员由咨询委员会主任聘任,报四川省社科联批准。基地根据需要可聘任名誉主任、咨询顾问若干名。基地下设办公室、普及部、信息图书资料室等机构。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的职责

    (一)通过和修改本基地的章程;

    (二)批准基地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确定本基地年度普及指南,评审、检查、验收普及项目;

    (四)负责重大相关普及项目的审定;

    (五)参与、协调和组织基地所涉及的普及队伍和有关普及、教育、咨询、交流活动。

    (六)就本基地的普及活动提供咨询;

    第八条 基地主任的职责

    (一)按照基地的建设标准,提出基地的工作计划;主持并实施普及发展规划;组织基地的普及活动;组织制订工作计划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

    (二)负责推荐并聘任基地名誉主任、咨询顾问、咨询专家、普及人员的工作;

    (三)编报基地经费预算

    办公室秘书负责基地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普及、教育、咨询的日常工作、负责图书信息资料的编辑、整理工作。

    第九条 基地设咨询委员会例会,由咨询委员组成。咨询委员会例会每一年或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举行一次,由咨询委员会主任主持。咨询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举行临时会议。咨询委员会的例会和临时会议举行前,由基地办公室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咨询委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咨询委员可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条 基地设主任会议,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办公室秘书组成。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若干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基地负责聘请在青少年文学艺术教育普及领域有较深造诣、成果显著的校内外专家学者为本基地的特约咨询委员,报四川文理学院批准。

    第三章 普及活动

    第十二条 基地主要进行以下普及活动:

    (一)制订并发布年度普及项目指南;

    (二)受理校内外相关普及项目的申报;

    (三)组织专家对申报普及项目进行评审,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

    (四)举办各种形式的普及活动;

    (五)举办文学艺术各类专题讲座;

    (六)举办有关表演;

    (七)组织、编辑和出版 “青少年文学艺术教育普及系列丛书”;

    (八)接受校外各级部门单位委托的普及项目。

    (九)主办并维护“青少年文学艺术教育普及基地”网页。

    第十三条 基地每年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将举办或承办青少年文学艺术教育普及领域的学术会议,对有关青少年文学艺术教育普及的重大事件与现实问题、热点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第十四条 基地通过组织普及教育活动,与校内外有关专业单位和机构进行密切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 基地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四川文理学院有关规定。本基地成员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其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基地经费由四川省社科联的专门经费,四川文理学院提供配套经费以及办公经费,校内外各类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捐赠和赞助经费组成。

    第十七条 经费开支:普及项目经费;基地运行经费;图书资料建设费等。

    第十八条 基地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资助单位有权对资助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基地财务由四川文理学院管理,并接受四川文理学院财务的监督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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