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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家聘请及管理办法
  • 更新日期:2022-04-01 信息编辑: 浏览次数:        
  • 为规范聘请专家管理流程,形成促进文学艺术普及工作质量有效提高的稳定机制,增强文学艺术普及活动水平,现结合文学艺术普及工作管理实际,制定专家聘请管理办法如下:

    (一)个人情愿担当文学艺术普及工作。

    (二)了解我国文学艺术普及发展的宏观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

    (三)遵纪守法,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四)具有硕士学位,曾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原则上在70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五)在国内中学、大学、科研机构担任教授或其他相应职位,

    (六)胜任文学艺术普及讲授任务;

    (七)学术造诣深,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公认的成就;

    (八)每年进行至少一次针对文学艺术志愿者的专业培训,每学年举办至少一场学术讲座,或面向本科生举行一门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系列专题讲座。

    (九)专家进行普及活动应合理安排时间并主动向所在单位履行请假报备手续,因未履行手续造成普及活动中止或延期的,赔偿损失并予以解聘。

    (十)专家报酬严格按四川文理学院规定执行,基地应提前告知每种类型普及活动的相应报酬。

    (十一) 专家应加强自律,接受基地、普及学校、学生、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专家违规行为,可以向基地举报。

    (十二)专家不得擅自开展未经基地授权或委托的普及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解聘。

    (十三)普及活动中,专家不得私下接受好处和利益。

    (十四)对做出突出贡献成绩的专家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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